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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8月31日讯(记者黎鹏)《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8月31日在海口举行。海南日报记者从会上获悉,《规定》对防震减灾工作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能职责、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地震预警、地震与火山灾害风险防治、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内容作出规范,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已颁布实施近25年,现行条例部分内容已无法适应我省防震减灾工作需要,有必要根据我省实际进行修订。本次修订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不重复上位法,不设章节,缩减为二十三条,并结合现有法规内容及体例将名称修改为《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规定》明确我省防震减灾工作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逐步提高防御地震、火山灾害的能力。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加强防震减灾队伍建设,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考核。
在提高地震、火山灾害防治能力方面,《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已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普查,摸清风险底数。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已建建设工程,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强化建设工程地震灾害风险管控。
在优化地震安全性评价制度方面,《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明确已经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区域,按照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为提高村民住宅的抗震设防能力,《规定》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范:一是鼓励农村村民对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已有村民住宅进行抗震加固。二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符合条件的村民农房抗震改造补助。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免费为农村村民提供抗震房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的指导,对农村建筑施工队及工匠进行必要的培训。四是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在村民住宅报建时,积极引导其采取抗震设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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